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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碘盐包装采用防伪碘盐标志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1995-12-22 浏览次数:6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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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食用碘盐包装采用防伪“碘盐标志”的通知(轻总盐办〔1995〕11号)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碘盐包装使用“合格碘盐标志”的通知(轻总盐办〔1995〕13号)

 

 

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食用碘盐包装采用防伪“碘盐标志”的通知

轻总盐办〔1995〕11号  1995年1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盐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和中国轻工总会报送的《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执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行动方案》、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食用碘盐包装采用防伪的“碘盐标志”的要求,为加强“碘盐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食用碘盐市场秩序,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规划目标,我们制定了《“碘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定点并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碘盐生产企业和碘盐批发企业,碘盐包装均须采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碘盐标志” 。

对碘盐包装使用的“碘盐标志”,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由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

为保证“碘盐标志”的安全使用和有效性,“碘盐标志”采用防伪技术。对防伪“碘盐标志”的生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轻工总会依各自的职能分工管理。50公斤包装、0.5-1公斤包装碘盐采用防伪的“碘盐标志”,从一九九六年第一季度起全面执行。

二、加强对碘盐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国家定点并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碘盐生产企业和碘盐批发企业,必须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生产和销售任务,并严格质量管理,保证碘盐供应。

三、凡未加贴防伪“碘盐标志”的碘盐,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盐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督管理,把防伪“碘盐标志”实施工作做好。

附件:如文

“碘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禁止不符合食盐卫生标准的碘盐,不合格碘盐和计划外碘盐进入食盐市场统一使用“碘盐标志”,特制定本办法。

一、“碘盐标志”的制作

“碘盐标志”,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定点制作,并采用防伪技术。中国盐业总公司具体负责碘盐大包装、小包装“碘盐标志”的定点制作、监制工作。

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将50公斤碘盐包装防伪“碘盐标志”图识及由国家定点并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碘盐生产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负责将50公斤和0.5-1公斤碘盐包装防伪“碘盐标志”图识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碘盐标志”的发放

“碘盐标志”,由中国盐业总公司按照国家食盐生产、调拨销售计划,按季度发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负责将“碘盐标志”按期发放到碘盐生产企业和市、县盐业公司。

使用“碘盐标志”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碘盐生产经营企业是国家定点并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碘盐批发企业;

2、 碘盐质量必须符合GB5461—92食用盐国家标准,和《食用盐》国家标准二号修改单的函的要求,即:碘盐含量(以I计)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

3、碘盐生产企业和销区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碘盐生产调拨计划。

三、使用“碘盐标志”的监督和管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轻工总会分别负责全国食盐市场的“碘盐标志”的监督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盐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盐市场“碘盐标志”的监督和管理。

2、各级盐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督抽查计划对碘盐生产企业和市场碘盐的行业质量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各有关部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碘盐生产企业和市场碘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盐业公司不得将“碘盐标志”发放给未经国家定点和未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使用,未经国家定点和未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私自生产和销售碘盐。

4、 使用 “碘盐标志” 的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封,不准按食用盐出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没收不合格碘盐交由盐业公司收购,做为工业盐销售。私自按食用盐销售的,依法严肃处理。

5、使用伪造和仿冒“碘盐标志” 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盐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畜牧盐适用于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轻工总会

关于碘盐包装使用“合格碘盐标志”的通知

轻总盐办〔1995〕13号  1995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盐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中关于加碘盐包装要使用合格碘盐标志,并对标志要进行防伪处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起全国碘盐包装全部使用经过防伪处理的“合格碘盐标志”。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碘盐标志”已由中国盐业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做为碘盐防伪标志的主体图,防伪标志由中国盐业总公司统一监制、统一管理、统一定点制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盐务局)具体负责本省碘盐防伪标志的发放和管理。

三、国家定点加碘盐生产企业和销区分装碘盐企业,大、小包装碘盐都必须使用由“合格碘盐标志”为主体图的防伪标识,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得使用该防伪标志。

四、0.5-1kg/袋小包装碘盐防伪标志每枚1.5平方厘米,图案为“合格碘盐标志”,再加上各省标记和暗记,定点制作后,发放到各省、区、市。

六、中国轻工总会将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对市场使用以“合格碘盐标志”为主体图的防伪标志的大、小包装碘盐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盐业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对未使用该防伪标志的食盐,一律做为非碘盐处理。

七、以“合格碘盐标志”为主体图的碘盐防伪标志实施后,请各省、区、市盐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物价部门汇报,以解决该项工作的费用,保证全国人民都能吃上“合格碘盐”。

八、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有关问题,请及时与中国盐业总公司碘盐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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