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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修订后的《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有感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823次


中国盐业协会执行理事长 王小青

2022年12月6日

  

  近日,《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修订通过,共计22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的精神和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立法原则。它的颁布和实施,为盐业体制改革后的四川省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治盐提供了依据。

  《条例》规定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食盐定点企业、零售商、电商平台的经营行为,明确了”批发”与”零售”的界限,这有利于政府部门实施规范高效的科学管理,也有利于盐业生产经营者规范有序经营。

  《条例》规定食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应当符合销往地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含碘量标准,明确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明确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公众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提供行政指导。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重大民生领域问题,确保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的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而不是放任市场调节,这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体现了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此外,《条例》还在政府储备、企业社会储备、应急管理预案的制定、食盐价格的稳定、加贴追溯标识、信用管理工作以及在盐行业的发展中应保护和利用好盐业文化遗产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

  读后感觉,《条例》不仅立法技术强,而且立法质量高,具有可操作性,不失为一部好的地方性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地方立法也正在从实现“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转变。

  我们看到,盐业体制改革后,已有许多省份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陆续修订、制定了盐业管理条例或食盐专营管理办法,这对于盐业体制改革的落实到位,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建议盐业企业认真学习理解,更好地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希望我们的盐行业企业在新征程上,在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海纳百川的宽广胸襟,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共同推动盐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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