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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改资料:日本盐业体制改革暨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的路径分析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14-06-05 浏览次数:7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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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盐业体制改革的启示暨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过渡期5年+构造期3年:日本盐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及结果



日本盐业体制改革的启示暨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浙江盐业》2012年第4期  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周洪福

 

世界各国由于国情国史、经济发展程度、碘缺乏危害程度不同,在盐业管理方面所采取的策略也各不相同。如欧美地区经济自由化程度较高,国民的科学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也较强,没有专门的食盐专营政策,盐业企业大多产销联合,组建大型集团,盐业市场自由竞争(体现为寡头垄断)。与我国毗邻的日本在盐业管理模式方面则经历了从政府专营到市场化的转变过程。本文以日本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具体分析日本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三个阶段,对我国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借鉴和启示,并就我国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提出个人观点,与同行商榷。

 

一、日本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

 

日本盐业管理模式经历了从专卖制向市场化的转变,其改革历程对我国当前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盐业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专卖阶段(1905年-1996 年)。

1905 年日本颁布实施《盐专卖法》,由大藏省专卖局代表国家对盐实施专卖,其主要目的是筹措日俄战争中的军费和保护本国的盐业。随着日本经济发展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1918 年日本政府将盐业专卖的目的从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为政府公益事业,但对盐业专卖制度的相关规制未作修改。1949 年6 月,日本政府成立专卖公社,取代专卖局对盐实施专卖职能。专卖公社作为日本国内惟一的法定生产者和供应者,对盐业实施垄断经营。该制度一直延续至1996 年。

第二阶段:废除专卖制度过渡阶段(1997 年-2005 年)。

早在20 世纪60 年代,日本学术界和政府已经开始讨论盐业专卖的利弊,已有部分舆论认为应取消盐业专卖制度。但直到80 年代,才真正进入政府决策层面。1982 年,隶属于日本首相的咨询机构——临时行政调查会在其提出的《关于行政改革的第三次咨询意见书》中首次提出:在电信公社、国铁公社和专卖公社的民营化潮流中,盐业专卖制度必须改革。

但意见书并未提出具体改革日期,只将改革的期限笼统定在国内制盐企业能够在国际竞争中自立的阶段。

1988 年,首相咨询机构——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在《关于放松规制的咨询意见书》中再次提到盐业专卖制度的改革,并具体提出了政府引导制盐企业合并、扩大消费地购入制度、放松零售商认定条件等指导性意见。此后经过7 年的调研、讨论和审议,1995 年2 月,日本内阁在《放松规制推进计划》和《特殊法人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3 年以内实施盐业改革。

1996 年,日本议会审议通过了大藏省提出的《盐事业法》,从1997 年起正式实施。该法案废除了盐业专卖制度,并明确设置5 年(1997 年-2002 年)的改革过渡期。同时,为确保盐业专卖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日本政府于1996 年出资设立盐事业中心(公益法人),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权,会长由政府任命,主要负责生活用盐的平价供给(价格需报大藏省审批),盐的国家储备,有关盐的制造、进口和流通方面的信息收集、整理、研究和公布,对制盐企业的指导等。在过渡期间,日本政府确立了四项基本措施:(1)进口方面的限制。对工业用盐以外的一般用盐的进口实施政府控制,只有盐事业中心才具有进口权;(2)批发商资格的限制。对1997 年之后申请设立的一般用盐批发业务的申请者实施资格审批制,申请者需具有5年以上同业业务经验;(3)流通渠道的限制。制盐企业必须通过盐事业中心、批发商的渠道将盐销售给零售商;(4)设立专项资金(300 亿日元),主要用来补贴制盐企业和批发商破产、设备投资补贴等。为应对来自中国的出口盐的竞争压力,保护本国制盐企业,2001 年,根据日本盐工业会和日本盐事业中心的要求,日本政府决定设立3 年结构改革期,并采取以下四项措施:(1)从2002 年4 月1 日起废除进口限制,实现盐进口自由化;(2)从2002 年4月1 日起废除对批发商和流通渠道的限制,实现盐的自由买卖和流通;(3)在3 年结构改革期间,对来自中国的出口盐征收特别关税,税率递减,自2005 年4 月1 日起恢复至正常水平;(4)由政府、制盐企业、批发商联合出资设置结构改革资金(176 亿日元),主要用于制盐企业的主动破产和批发商的合理化补贴。

第三阶段:完全市场化阶段(2005年至今)。

经过5 年过渡期和3 年结构改革期,日本盐业从2005 年4 月1 日起实现完全市场化。取消了政府部门中的盐业管理机构,将日常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取消了政府在盐的价格、产量、销售区域、流通渠道的限制,完全依靠市场竞争机制调整;取消了对盐的生产、配送、进出口、批发零售环节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行政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实现进退无障碍;取消了旨在保护本国制盐企业的盐业进出口特别关税。

经过不断地改革调整,日本国内形成了以日本盐事业中心(日本最大的盐产品批发商)为首的盐的流通企业和以日本海水株式会社、NAIKAI盐业株式会社、鸣门盐业株式会社、DIASALT 株式会社等为代表的制盐企业(四大制盐企业占日本国内盐产量的95%以上)。自此,日本盐业管理体制实现了从国家专卖到协会协调、行业自律、市场化竞争的转型。

(二)日本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历程的特点

一是历时长。日本盐业专卖制度起源于1905 年,结束于2005 年,有100 年的专卖历史。日本学术界和政府于20 世纪60 年代起就开始讨论盐业专卖的利弊,1982 年首次将盐业专卖制度改革写入国家相关文件,1997年实施改革过渡期,2005 年实现完全市场化。从改革盐业专卖制度进入国家决策层面到实现完全市场化,前后共用了23年时间。

二是态度谨慎。按照日本政府原设想,以5 年为改革过渡期,实现盐业市场化改革。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为应对来自国外(特别是中国)的出口盐的竞争压力,保护本国制盐企业,根据日本盐工业会和日本盐事业中心的要求,日本政府决定设立3 年结构改革期。日本政府对待盐业体制改革态度可谓慎之又慎。

三是日本盐业体制改革的落脚点是保护本国制盐企业。日本政府明确提出了“在制盐企业自立的前提下,保证食盐140 万吨左右的国内生产能力”的改革既定原则。因此,在5年改革过渡期间,为贯彻这一改革既定原则,又设置了3 年的结构改革期。

 

二、日本盐业管理体制与我国盐业管理体制的异同处

 

(一)相似之处

一是实行盐业专卖制度。日本自1905 年开始实施专卖制度,前后历时100 年。我国食盐专卖制度更是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宰相管仲提出了著名的“官山海”,成为我国食盐专卖体制的起源。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盐业管理条例》(1990 年3 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 年8 月)、《食盐专营办法》(1996 年5 月)等一系列盐业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以食盐专营为核心的现行盐业管理制度。可以说,我国食盐专营制度既老又新。老,是因为历史久远、源远流长;新,是因为我国现行食盐专营制度承担着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和确保食盐安全的新内涵。

二是都实现了食盐专营目的的转移。日本于1918 年将盐业专卖的目的从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为政府公益事业;我国新时期食盐专营制度确定后,也将食盐专营目的由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为确保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顺利实施、确保食盐安全。

三是都有强烈的改革动机。不管是日本还是我国,原有的食盐专卖制度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步显现,市场化改革成为必然趋势。

四是都具备了改革的初步条件。1.经过长时间的调研酝酿。日本1997 年进行改革时,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调研审议。我国自2001 年决定启动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也进行多轮调研,距今也已11 年;2.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日本一直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1996年(实施改革前一年),日本GDP(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6 万亿美元,人均GDP 达到33000 美元。2011 年,我国GDP 达7.3 万亿美元,人均GDP 达5400美元,且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一定阶段。

五是盐业改革历程并不顺利。日本盐业用了23年完成了盐业市场化改革(从盐业体制改革进入政府决策层面到完成改革),其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一帆风顺。而我国盐业体制改革自2001 年进入政府决策层面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先后三次启动盐业体制改革程序,组织开展调研,制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但因种种原因,最终均搁置,未出台正式改革方案。我国盐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目标虽然已定,但具体改革实施日期及改革方案目前仍不十分明朗。

(二)不同之处

一是盐业基本情况不同。日本盐产量总体不大,约110-140 万吨之间,年需求量约900 万吨(含两碱工业用盐),每年需从国外进口800 万吨盐(主要为墨西哥和澳大利亚的海盐,中国的精盐)。出于国家食盐供应安全需要,重点以保护本国制盐产业为主。日本制盐企业集中度较高,四大制盐企业约控制了日本国内95%的产能。我国盐的产销量均位居世界第一,且产销失衡,产大于销,生产企业多小散弱,产业集中程度较低,生产效率低下。

二是日本在盐业体制改革中突出产销分离,盐的销售和生产之间不存在交集。而我国正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盐业寡头垄断竞争模式,走产销一体化之路。

三是国民素质不同。日本为经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国民教育程度和整体素质较高,消费观念较为理性,自我保护意识较强。而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化程度不高;由于历史、经济等原因,国民教育程度和整体素质不高,消费观念尚不十分理性。因此,我国在盐业市场保障供应方面的难度大于日本。比如2011 年3 月日本核辐射事件,日本未出现食盐抢购现象,而我国却因“碘盐防辐射”、“食盐受污染”等谣言引起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食盐抢购。

四是碘缺乏程度不一样。日本为海岛国家,外环境不缺碘,日本的食盐也不加碘。因此,日本在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时,无需考虑碘缺乏危害的因素。而我国外环境严重缺碘,是世界上碘缺乏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占世界病区人口的近一半。因此,我国在实施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盐业体制改革时,必须充分顾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一旦因盐业市场化改革造成合格碘盐食用率下滑,导致碘缺乏危害卷土重来,其后果不堪设想。这也是我国政府对盐业体制改革相对比较谨慎的一个重要原因。

鉴于以上因素,日本推进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难度总体小于我国。因此,我国在推进盐业市场化改革中,充分考虑我国具体而特殊的国情,采取谨慎稳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盐业管理体制改革。

 

三、日本盐业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暨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针对日本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结合我国国情和盐行业实际,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渐进式改革,推进盐业市场化改革,逐步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建立起政府监管下的寡头垄断机制。

(一)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积极稳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完全市场化是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但鉴于我国目前仍不具备立即放开食盐专营必备条件的情况,宜采取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渐进式改革。借鉴日本盐业体制改革经验,笔者建议设立5 年的改革过渡期和3 年的改革观察期,以8年为限,逐步实现盐业市场化改革的目标。

在5 年的改革过渡期间,在执行原有食盐专营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为完全市场化创造条件。可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通过行政引导或经济杠杆等手段,采取联合、重组、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逐步形成5-8 家大型的跨区域的盐业集团,构建寡头垄断竞争模式;2.鼓励产销联合,提升产业集中度;3.在5 年改革过渡期内实现盐业政企分开;4.放开小工业盐市场;5.完善食盐生产(开发)审批制度,5 年改革期内不允许业外企业上新项目;6.由国家、食盐批发企业、制盐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盐业改革基金,主要用于盐业企业在联合、重组、倒闭中的费用支出和补贴等。

如5 年改革过渡期不成功,则以3 年改革观察期为限,继续推进改革。3 年观察期满放开盐业市场(最长不超过3 年,可随时提前终止),食盐生产和开发仍实行定点和审批制度,允许其他多种经济形式企业直接参与食盐销售市场竞争,形成自由竞争市场。

(二)建立起政府监管下的寡头垄断机制

借鉴美国盐业市场寡头竞争的经验,在食盐专营完全放开前,形成以中国盐业总公司为首,覆盖全国大部分区域的5-8 个大型盐业集团为中心的盐业市场寡头垄断模式。

目前,我国盐业已有逐步向寡头垄断模式发展的趋势。如近年来,中国盐业总公司实施“两步走”战略,资产扩张步伐明显加快。根据中国盐业总公司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中盐从事食盐专营业务的企业已有20 家,覆盖18 个省市区;盐的生产企业已达12 家(盐产量超过1500 万吨,占全国产能的20%),覆盖9 个省市区。目前,中盐已拥有全资、控股子公司46家,覆盖25 个省市区。但中盐一家独大,明显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也违背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此基础上,可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区域经济、物流走向、文化传统等因素,通过行政引导(如设置食盐批发企业规制,规定批发企业的最低销售数量,低于该最低销售数量的取消食盐批发企业资格,最长截止5 年改革期满,通过行政手段引导食盐批发企业的联合重组)和经济杆杠(对主动参与联合、重组、破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等手段,采取联合、重组、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逐步整合各级盐业公司,重点打造环渤海、珠三角、长三角、东北区、中部地区等5-8 家跨区域的产销一体的大型盐业集团,与中盐总公司共同构成我国盐业市场寡头垄断竞争格局。

中盐总公司和5-8 家跨区域的产销一体的大型盐业集团争取控制全国80%以上的原盐产能和食盐销售市场份额。

(三)改革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盐业管理体制

我国盐业管理在国家层面基本实现政企分开。但在地方层面,基本保持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职能分设、合署办公的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据统计,目前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云南、西藏、青海等9 家省级盐业部门实现政企分开外,其余22 家省级盐业部门均实行政企合

一、在5 年盐业改革过渡期内,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省、市、县级盐业部门的政企分开。具体可将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分拆,分别划归给工商、卫生、质检等综合执法部门。但在推进盐业政企分开时,需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切实保障食盐市场安全。否则很可能重蹈广东盐业政企分开的覆辙。

2004 年1 月,广东省政府将省盐业总公司(原食盐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经贸委,具体负责全省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结果导致广东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严重下降。为此,2007 年省政府同意省盐业总公司加挂省盐务局牌子,承担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继续回到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四)实现盐业企业向公益性企业转型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路径日渐清晰,国有企业正在向两个方向集中,并逐渐形成了两种类型不同的国有企业:一种是功能定位于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的国企,即公益性企业;另一种则定位为在大企业层面提升国家的产业竞争力的国企,即竞争性国企。对公益性国企的改革,涉及到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以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干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改革,也包括规范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设;二是建立有别于竞争性企业的、有针对性的出资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应切合企业的功能定位;三是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管,包括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行业限制,提高透明度,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四是形成规范合理的与政府间的政策安排,以兼顾企业为社会服务和自身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盐业企业具有典型的公益性国有企业特征:一是产品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保障;二是在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因素或寡头竞争;三是食盐定价机制由政府控制,企业没有自主定价权;四是企业的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经常会承受政策性亏损。因此,国家(地方)在国有企业划分中,应把盐业批发企业纳入公益性国企序列。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公益性国企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扶持和补贴。实现盐业企业向公益性国企的转型,既符合我国国情和盐业企业实际,符合国际惯例(如日本就将由国家投资的日本最大的盐产品批发企业——日本盐事业中心定性为公益法人),也更有利于食盐加碘的普及,有利于盐行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五)日本根据本国实际,采取了产销分离,重点保护本国制盐企业的思路。

我国产销量均位居世界第一,制盐企业“多小散弱”,管理粗放,采取产销分离的模式不利于盐行业整体发展,应借鉴美国产销合一、寡头垄断的模式。国家应鼓励生产企业之间、运销企业和生产企业之间通过联合重组,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的收购兼并。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定点生产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淘汰落后产能,控制新增产能,优化原盐生产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

(六)加强盐业行业协会建设无论日本还是美国,盐业行业协会在盐业市场化运作模式下都发挥巨大作用。

因此,当前我国要重点加强中国盐业协会建设,去行政化,丰富工作内涵。在政企分开、市场放开后,充分发挥中国盐业协会职能,代表全国盐业运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利益,履行与政府之间公共政策、公共关系、企业之间的协调合作、提供信息服务等职能。

(七)继续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这一基本国策。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区域化、个性化的科学补碘策略,我国是外环境严重碘缺乏的国家;食盐加碘是最安全、经济、有效的消除碘缺乏危害的手段;而碘在人体中的特殊储存机制决定了食用碘盐的长期性。基于以上三点,不管盐业体制如何改革,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工作都将是一项长期任务,应该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印度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执行食盐加碘计划。根据印度卫生部的一份调查报告,印度全国有四分之一的人口严重缺碘。但迫于一些团体的压力,印度于2000年曾经暂停食盐强制加碘政策,但随后几年碘缺乏病重新出现,印度又不得不于2005 年6 月再次实行食盐强制加碘。印度的教训值得我国深思。

同时,鉴于我国碘缺乏地区广泛存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分布范围动态调整的状况,要加强饮用水的碘含量和居民碘营养水平的动态监测,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食用盐碘含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实施区域化、个性化的科学补碘政策。条件成熟时,逐步放开无碘盐购买的限制性规定,让老百姓根据自身实际自由选择购买。

盐业市场化改革已成必然趋势。我国应抓住有利时机,借鉴日本及欧美等国的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盐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5 至8 年的时间,建立起政府监管下的寡头垄断竞争机制,实现盐业完全市场化,推进盐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食盐安全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




过渡期5年+构造期3年:日本盐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及结果

 

2014-06-05《中国盐业协会网》宁波盐业 周洪福

 

一、日本盐业体制基本情况

日本的食盐专卖制度起源于1905年,以颁布实施《盐专卖法》为标志,其最初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筹措日俄战争中的军费,保护和培育本国盐业;随着日本财政收入的增加,1918年日本政府将盐业专卖的目的从增加财政收入转为政府公益事业。1980年,日本政府首次提出改革盐业专卖制度;1997年,日本正式启动盐业市场化改革,历经5年的改革过渡期和3年的结构改革期,最终于20054月实现盐业完全市场化。从食盐专卖到完全市场化,前后历经了100年的时间。

目前,日本各类盐产品需求量在900万吨左右,国内年盐产量在120万吨左右,约有800万吨的盐产品需从国外进口,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度以及中国是主要进口国。

二、日本盐业市场化改革的源起

日本盐业市场化改革源起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日本政府及学术界已经开始讨论关于盐业专卖的利弊。但正是进入国家视野层面是在1980年。

1980年,首次在内阁提出废除盐专卖制度。

1982年,隶属于日本首相的咨询机构临时行政调查会提出了《关于行政改革的第三次咨询意见书》中首次提出:在电信公社、国铁公社和专卖公社的民营化潮流中,盐业专卖制度必须改革。但关于改革的实施时间比较笼统,定位在日本国内制盐企业可以在国际竞争中自立的时期。

1988年,首相咨询机构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在《关于放松规制的咨询意见书》中再一次提到推进盐业专卖制度改革,并提出了政府引导制盐企业合并、扩大消费地购入制度、放宽零售商认定条件等方向性意见。该意见书提交日本大藏省审议,历时6年。期间,日本在由15人组成的烟草业等审议会的基础上,还组成了11人的盐事业专门部门进行审议。

1995年日本大藏省正式提出《关于日本盐业的改革问题》,就盐业专卖制度改革的目标、内容、措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6年日本议会审议通过大藏省提出的《盐事业法》,正式宣布废除食盐专卖制度,启动盐业市场化改革,并将1997-2002年设定为改革的过渡期。

三、日本盐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目标和措施

改革方向:

1、废除专卖制度,将国家的干预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市场竞争下实现制盐企业的自立。

3、废除政府盐业行政管理部门。

4、保持140万吨的食用盐的国内生产能力。

5、确保偏僻地区和岛上居民食用盐的数量和价格的稳定供应。

改革目标:

1、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购买到所需的盐产品。

2、制盐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决定盐的产量和开发新产品。

3、实施盐的进口自由化,但可以伴随关税措施。

4、实现流通领域的自由化。

具体措施:

1、大藏省每年定期收集、公布各种盐的需求情况。

2、在制盐企业自立的前提下,保证140万吨食用盐的国内生产能力,并责成有关部门讨论进口盐的关税问题。

3、对制盐企业、进口商和批发企业的设立申请改为备案制,零售商无需申请备案。

4、国家出资设立财团法人——盐事业中心,履行日本盐业最高管理职能,主要承担盐的储备和平价盐供应等。

四、5年改革过渡期主要采取的配套措施(1997-2002)

为稳妥实现日本盐业市场化改革目标,同时保护本国盐业,日本将1997-2002年这5年定为改革的过渡期,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一元进口规则。对于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一般用盐的进口实施政府规制,只有日本盐事业中心才具有进口权。

2、批发商规制。对1997年以后申请开办一般用盐批发业务的申请者实施资格审批制,申请者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同业业务经验。

3、流通渠道规制。制盐企业必须通过日本盐事业中心、批发商的渠道将盐销售给零售商。

4、政府设立了300亿日元的改革基金,专项用于补贴制盐企业和批发商的合理化调整,主要用于企业破产费用,设备投资补贴等。

5年改革过渡期期间,政府共支出的各种补贴为95亿日元;制盐企业的生产能本在19952002年期间下降12%,基本能与澳大利亚、墨西哥的进口盐竞争;批发商中出现了大量主动破产、合并重组的现象。)

五、3年结构改革期主要采取的配套措施(2002-2005)

5年改革过渡期后,为应对来自中国的出口盐的竞争压力,根据制盐企业、批发商的要求,日本政府额外设立了三年结构改革期,在此期间,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从20024月起,废除盐的进口一元化规制,实现盐进口的自由化。

2、从20024月起,废除盐的批发商规制和流通渠道规制,实现盐的自由买卖和流通。

3、设置三年结构改革期,在此期间对来自中国出口的精制盐征收特别关税,税率递减,至20054月起恢复至基本税率。

4、设置总额为176亿日元的改革基金,主要用于制盐企业的主动破产补贴和批发商的合理化补贴(如信息化投资、仓库改建以及主动破产等)。

3年结构改革期期间,政府共支出的各种补贴为68亿日元;有1家制盐企业和若干家批发企业主动破产。)

20054月,历经百年的日本食盐专卖制度寿终正寝,日本实现盐业完全市场化。

六、日本盐业市场化改革的特点

一是采取了渐进式改革模式。日本政府于1980年将盐业市场化改革纳入议事日程,到1997年正式启动改革,期间又历经5年改革过渡期和3年结构改革期,最终于2005年实现盐业完全市场化,前后共用了25年时间。

二是国家层面顶层设计完善,改革方案经过周密充分论证,从而确保改革顺利推进。1988年提出的《关于日本盐业的改革问题》,历经6年专业审议,于1995年才审议通过,该法案就盐业改革的方向、目标、内容和基本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颁布实施了《盐事业法》,对改革过渡期间的各项保障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日本盐业市场化改革着眼点和落脚点是保护本国制盐产业。日本盐产量小、销量大,是世界最大盐的进口国。出于国家安全考虑,盐业改革围绕本国制盐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在制盐企业自立的前提下,保障生活用盐的国内生产能力”为基本原则。且日本实行的是产销分离的策略,这与世界多数国家的盐业发展模式不一致。

四是日本盐业市场化改革的顾虑相对较少。在开始实施改革的1997年,日本的市场经济程度已高度发达。同时,由于日本为海岛国家,自然环境不缺碘,生产销售的盐产品均不加碘,没有消除碘缺乏病的后顾之忧。这一点与我国正在推进的盐业市场化改革有着巨大的区别。

 七、日本盐业市场化后的运行情况

1、市场化初期的主要变化

日本盐业的市场化改革,给日本盐业生产经营格局带来了深刻变化,主要是大量新的企业进入盐业领域,由于日本的盐主要依靠进口,市场容量大,盐业放开后,许多大企业均从事盐的进口贸易。专卖法取消之初,盐厂直接供货给食品厂,造成价格盲目竞争,比专卖时降了一半还多,中间环节的批发商由于没有了经营的利润空间从而减少了许多家,生产企业也纷纷亏损。竞争的结果使得日本原有的7个制盐企业剩下了4家(控制了95%的产能),批发商由原80多家减少到了40余家,其中8家规模较大。经过一轮充分的竞争后,生产企业认为还是通过经销商销售能够稳定价格,而且批发商有固有的销售渠道和网点,生产企业自己再建销售网络从经济角度考虑不合算。至此,日本盐业市场基本趋于稳定和成熟。

2、日本食盐批发企业的基本经营模式

盐的基本经营模式:生产厂家→批发商→(食品综合批发商)→零售终端(超市)。

日本盐业市场化后,取消了对批发商资格的限制,但为保障边远地区市场盐产品供应,边远地区批发商是指定的,需向日本盐事业中心申请,盐事业中心在批准时会对批发商进行业务指导,边远地区销售盐事业中心指定的盐有运费补贴。

3、日本盐事业中心

日本盐事业中心是日本为应对盐业市场化改革,于1996年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公益性财团法人,主要负责生活用盐(口食盐)的平价供应(其价格报大藏省审批);盐的国家储备;市场流通盐产品的质量检测;关于盐的制造、进口和流通方面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公布;关于盐的制造、进口和流通的研究;对制盐企业的指导等。

关于日本盐事业中心,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1)企业的定位问题。日本政府将盐事业中心定位为公益法人、非盈利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盐业管理的最高机构,承担了一定的行政职责,如承担平价盐的供应和盐的国家储备。

2)日本政府授予盐事业中心普通大袋食盐( 1Kg-5 Kg)的独家经营权;授予盐事业中心对“食盐”、“精制盐”、“天日盐”三个品名拥有独享权,其他生产加工企业不能在产品中标注以上三种品名。因这三种盐品知名度高、价格稳定且相对较低,因此销售量大、市场覆盖率高,日本盐事业中心在日本国内的市场份额较大,是日本最大的盐产品批发经营机构。也因此,其他生产加工企业只能细分市场,另辟蹊径,开发各种多品种盐,目前日本市场流通的食盐品种有2000种以上。

 

壹佰编后:本文系浙江盐业周洪福据有关日文资料及国内有关研究成果综合整理后形成博文,还未公开发表过,只是在内部有限范围进行过交流。该文提供了翔实的日本盐业体制改革期间(5年改革过渡期和3年改革构造期)的资料,对上上下下探索中国盐行业改革设计必要期间的过渡期、职能部门探讨在法制上以一个盐管条例包容三个条例以及过渡期和市场化期间的政府监管职责、协会企业研究能否确立盐事业、盐委会等公益法人及或考虑普通食盐的独家经营权可行性,很有“他山之石”的参考借鉴作用。现经征得本人同意后在协会网发表,希望对关心、研究或运作盐行业改革的有心人能有所帮助。加快推进盐行业改革,需要如此并更多的资料,以佐证或评估将来各自提出的建议、意见、草案、方案的证据链支持和可操作的客观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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