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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信委答复理顺盐管体制确保食盐安全的提案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18-06-15 浏览次数:4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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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对政协昆明市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445号提案的答复

2018年6月15日

 

尊敬的钱树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盐业行政管理体制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食盐安全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食盐市场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日起,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落地实施,持有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省盐业公司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始了跨区域经营,新的食盐品牌不断进入我市各区、县市场,通过各级销售商、物流配送企业进行销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截止目前,共有28家外省盐企,34个品牌,90多个食盐品种进入昆明市场。其中:禄劝县、寻甸县、嵩明县90%以上乡镇均有省外食盐销售。从市场经营情况来看,目前所有跨区域经营食盐行为均不同程度存在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情况

按照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6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2017年8月30日市政府将《昆明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2017年12月27日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改革方案进行了批复。2018年3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8〕26号),按照通知要求,剥离盐业企业承担的盐政执法职能,不再在企业加挂市盐务管理局牌子,市盐务管理局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依法负责市级盐业主管部门涉及的食盐生产和销售等相关行政执法职能。

(二)打击制贩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贩假冒伪劣食盐和违法违规跨区域经营食盐行为,净化食盐市场,确保全食盐安全,市政府办公厅于10月16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开展打击制贩假冒伪劣食盐确保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市打击制贩假冒伪劣食盐确保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市级成立5个督查组,从11月6日开始,对全市20个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开展全面专项督查,指导和督促开展打击制贩假冒伪劣食盐确保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2017年市盐务管理局全年共出动人员累计1623人次,出动车辆累计437台次,进店2554家;查获各类涉盐违法案件154起,没收假冒白象牌食盐9.24吨,没收涉嫌非法经营的盐产品18.622吨;查获制假窝点2个,移交公安机关案件7件,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审3人。

三、对提案建议的采纳和回复

(一)关于“借鉴其他省区的成功经验,建立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协调机制,对辖区内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负总责……”的建议

经多次咨询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盐务管理局,希望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但由于目前还处于盐改过渡期,只有少数省份出台了盐改方案,而且各地的情况有所差别,出台的相关政策也不尽相同,加之我省已出台的盐改方案对相关政策已进行了明确,只能按照省级现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我市盐改方案。

2018年3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8〕26号),明确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别统筹解决盐业改革职能职责调整,所涉及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所属市盐务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制、经费等问题,保障盐业执法相关人员、工作经费到位,建立健全食盐监管体系。

(二)关于“落实国家关于盐改工作的文件精神,抓紧明确政企分开、盐业行业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

为加快推进昆明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我委于2018年3月19日向市委编办上报了《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所属昆明市盐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有关事宜的请示》,并积极与市委编办进行了对接沟通。由于目前国家和省市正在开展新一轮的机构改革,按照市委编办的相关要求,从2018年3月2日起,冻结所有市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调整,导致市盐务管理局暂时无法设置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我委无法承担盐业执法职能。根据近期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明确提出将盐业执法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经向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应上述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咨询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提出要避免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供应安全。

鉴于当前正处于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和新一轮机构改革交叉的特殊时期,从服从大局出发,为避免出现盐业监管空档期,确保改革一次到位,2018年3月23日,我委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暂时沿用原有盐业行政监管和执法体制的请示》(昆工信〔2018〕88号),建议在市级本轮机构改革完成前,我市暂时沿用原有的盐业行政监管和执法体制,由市盐务管理局(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继续承担盐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同时将本次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所涉及市盐务管理局设置和盐业执法等相关问题,纳入本轮市级机构改革统筹解决。4月8日市政府同意该请示事项。

(三)关于“全面构建县、乡两级盐业监管体制,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做到盐务监管全覆盖、无缝隙……”的建议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8〕26号)的相关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负总责,要明确政企分开、盐业行业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的部门及职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要求各县区合理布局市场监管资源,推动工作重心下移,统筹安排好辖区内盐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筹解决盐业行业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稽查与检验检测所需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创新基层综合执法监管模式,尽快形成完善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此外,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都面临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届时将盐改相关工作纳入本级机构改革统筹解决。

(四)关于“借鉴其他省区的成功经验,切实解决原昆明市盐务管理局(企业)负担,……”的建议

经多方咨询了解,江苏、江西等省份通过省级部门制定出台盐政执法人安置办法和配套政策,采用协管、聘用等不同方式,对原有原有企业盐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安置。由于云南省早在2003年就完成了省级盐政执法政企分开工作,在本次制定出台盐业体制改革相关方案和政策中,没有对企业执法人员安置问题进行明确,导致州市和县级相关部门无法开展安置工作,只能按照公务员招录、公务员公开遴选等的相关规定,在机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补充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

为保障盐业监管执法不脱节,我委负责盐务工作的业务处室全部人员分别参加了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和新办证培训班,并已取得执法证。此外,还积极组织各县区工信部门26人,参加市法制办2018年度第一期行政执法人员新办证培训班,参训人员取得执法证后,确保每个县区具有2名以上盐务执法人员,保障市、县两级具备开展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司法局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云司通〔201963号)的规定,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昆明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确认昆明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现予以公布。

                             昆明市司法局

                                                         2019710

 

昆明市司法局关于确认昆明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云司通〔201963号)的规定,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昆明市司法局经过审查,确认下列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告:

二、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昆明市中小企业局、昆明市大数据管理局)

执法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0550102589K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

单位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

邮政编码:650500

举报投诉电话:0871-63610520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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