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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盐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盐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教育、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会员是本会组织建设的核心和基础。为加强本会建设,充分发挥本会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维护盐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盐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本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综合业务部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从事盐业生产、销售、科研、教育、勘察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行业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从事本行业工作,并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及企业家,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单位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会员单位更换任职本会会员代表的负责人应向本会报备新任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担任本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新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单位在本会的职务,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因资产重组、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改变企业规模和名称的,须报知本会,根据情况对其会员资格做出相应的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给予书面提醒;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严重违反《盐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会员暂停行使会员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的权利予以暂停,。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与会员的联系沟通,更好更快捷的反映会员需求和诉求,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服务,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本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等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即时函告协会综合业务部:

(一)变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络员等事项;

(三)变更营业范围、法人组织形式等事项;

(四)会员单位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会员单位商业秘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本会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本会建立会员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为做好会员档案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会员档案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保存。

第二十四条 综合业务部负责本会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会员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各部门、各会员单位有协助联络部完善档案、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档案由综合业务部在会员正式入会时为其建立,会员单位的基本资料由入会单位核准并加盖单位公章,统一由综合业务部存档。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要对会员档案进行一次清理,做好档案的形成、整理、积累、更新、完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于会员的档案材料内容,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不得擅自向外扩散。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会员档案材料的内容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综合业务部查阅和借阅会员有关档案,但不得将有关档案作为非工作之用。查阅或借阅档案后,应保持档案材料的完整、清洁,不得在材料上乱涂乱写。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协会建立的会员工作群,由会员单位联系人或主要负责人入群,发布和传送与工作相关的信息、通知等。新成员入群,须经协会会员管理人员同意后入群,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在工作群中发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理事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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