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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业协会印发信用盐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1-03-24 浏览次数:7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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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盐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盐业市场主体行为,营造盐业诚信经营氛围,提高盐业社会信用度,树立“信用盐业”形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关于下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国家发改委等对盐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树立盐行业“信用盐业”品牌意识,坚持依法合规,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三条 中国盐业协会倡议,所有会员单位积极自愿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本公约包含以下自律条款:

1.守法合规。坚持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盐专营制度以及行业规约、盐业市场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盐行业自律义务,不发生损害行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2.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积极推行食盐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严格食盐产品质量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杜绝食盐产品质量事故发生。上市的食盐产品应当符合供应地盐碘含量规定,有区别销售加碘或非碘盐,不违规销售未加碘盐。遵守食盐储备制度,储备量达到月销售平均数,确保食盐供应安全。

3.坚持安全生产,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坚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坚持诚信经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建立企业及其法人和主管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公示等管理制度,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更新和上报信息。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食盐生产、运输和销售,做到“八不”:不违规经营,不弄虚作假,不做虚假广告,不违反合同协议,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恶意低价倾销,不损害其他企业声誉,不参与制售假冒食盐。

5.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树立“诚信为本”价值观。自觉开展企业员工诚信文化教育活动,用诚信观念教育引导员工,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盐业信用”价值观念。

6.设立诚信管理机构,建立诚信管理制度。企业设立诚信管理组织,明确到人,落实责任,实行责任制管理。自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制订诚信条例和守则,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客观真实反映诚实守信情况,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奖惩分明。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五条 中国盐业协会是本公约执行的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公布及监督。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盐业协会反映和投诉。中国盐业协会负责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并在信用评价中体现,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家盐业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行业准入资质。

 

第四章 附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若退出本公约,需书面通知中国盐业协会,中国盐业协会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盐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人代表(签字)

                                      (加盖本单位公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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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信用盐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盐业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盐业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制订《信用盐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中国盐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在中国盐业协会领导下,负责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与实施,负责检查、评估食盐定点企业及有关会员单位执行细则的情况。

第四条 建立行业自律检查制度是确保自律公约有效实施的一项具体措施。

行业自律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自查和互查等方式。

第五条 定期检查。中国盐业协会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每年度对食盐定点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一次,抽查结果报中国盐业协会,并告知有关企业。

第六条 不定期检查。根据盐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投诉、举报等,中国盐业协会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组织力量3

进行针对性检查,检查结果报盐业主管部门和中国盐业协会,并告知有关企业。

第七条 企业每年自查一次,并将结果报中国盐业协会,中国盐业协会每年组织企业之间开展互查。

第八条 对违反公约,导致行业利益受损的单位,中国盐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1、对违反公约第四条1款的,依法处理,依规执行,对不履行盐行业自律义务,有损行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降低信用等级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2、对违反公约第四条2款的,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处理。对不遵守食盐储备制度,视情况给予质询、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信用等级降级直至摘牌处理。

3、对违反公约第四条3款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处理,视事故情况给予信用等级降级直至摘牌处理。

4、对违反公约第四条4款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降低信用等级或摘牌、暂停行使会员权力、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

5、对不设立信用管理机构,未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在信用等级评定上给予扣分处理。

第九条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直至失信名单,对列入失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及时修复的,建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取消食盐定点企业资格。

第十条 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传真及邮箱。

电话:010-63430558    传真:010-63324356

邮箱:259549945@qq.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外大街莲花池中盐大厦西塔1107室中盐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由中国盐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链接信用盐业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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