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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盐业集团拟冲刺上交所IPO上市过会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3-03-14 浏览次数:14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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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盐集团过会:今年IPO过关第45家 申港证券过首单

2023年03月14日 中国经济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8次审议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盐集团”)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过会的第45家企业。

  江盐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安超、王东方。这是申港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1单IPO项目。

  江盐集团系江西省内最大的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盐及盐化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食盐、工业盐、元明粉等盐产品以及纯碱、小苏打等盐化工产品,拥有“井冈”、“百仙”、“清江古海”等食盐市场知名品牌以及“瑞江”、“晶昊”等工业盐、小苏打、纯碱产品品牌。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西国控,直接持有公司46.92%股权,江西国控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国控90.00%股权,通过江西国控间接控制公司46.92%股权;直接持有公司股东江西大成90.00%股权,通过江西大成间接控制公司3.11%股权,合计控制公司50.03%股权。

  江盐集团本次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6,000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江盐集团拟募集资金94,981.18万元,分别用于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主要产品价格波动、市占率变化、所处行业周期性特点、非盐业务发展规划安排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出现亏损、主营业务弱化等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是否符合主板板块定位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五大贸易商与其他贸易商的选取标准、定价机制、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等与贸易商、终端客户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公司章程,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治理是否存在缺陷以及下一步相关安排。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无。

2023年上交所深交所IPO过会企业一览:

序号

公司名称

上会日期

拟上市地点

保荐机构

34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3/13

上交所主板

申港证券

 


江盐集团:拟冲刺上交所IPO上市,预计投入募资9.5亿元

预计一季度归母净利润同比变动-2.09%至3.96%

 

2023年02月21日   界面新闻

 

 2月20日,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据此,该公司拟冲刺上交所主板IPO上市。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亿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本次拟投入资金总额10.17亿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额9.50亿元,主要募投项目为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招股书显示,公司系江西省内最大的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盐及盐化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食盐、工业盐、元明粉等盐产品以及纯碱、小苏打等盐化工产品,拥有“井冈”、“百仙”、“清江古海”等食盐市场知名品牌以及“瑞江”、“晶昊”等工业盐、小苏打、纯碱产品品牌。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3.82亿元、12.95亿元、20.55亿元、15.45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014.26万元、1.42亿元、1.82亿元、2.61亿元。

根据公司在目前已签署的重大业务合同等生产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近况,公司预计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65,000万元至68,000万元,同比增长-3.86%至0.57%;公司预计2023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100万元至8,600万元,同比增长-2.09%至3.96%;公司预计2023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至8,500万元,同比增长-2.29%至3.82%。

报告期,因受盐业体制改革放开区域经营限制导致市场竞争压力加大、工业盐以及纯碱下游景气度偏低、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会计准则变化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62%、26.91%、30.24%及36.41%,呈现出一定范围内的波动。2021年下半年以来,因能耗双控、限电等调控政策收紧以及下游需求出现恢复性增长、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拉动纯碱需求增长等,煤炭、焦炭等能源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工业盐、纯碱市场价格出现单边上扬,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明显回升。总之,因上游原材料石灰石以及煤炭、焦炭等能源价格波动明显,工业盐、纯碱等大宗原材料市场价格随行就市,亦波动较大,发行人面临一定的毛利率波动导致盈利水平变动的风险。

 


 

江盐集团预披露更新 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

2022/5/11  中国上市公司网


5月9日,证监会再次披露了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盐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IPO进程加快,进入到预披露更新阶段。

据悉,江盐集团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不超过16,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10%,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保荐机构为申港证券。公司本次发行所得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江盐集团系江西省内最大的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企业。自成立以来,江盐集团始终专注于盐及盐化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食盐、工业盐、元明粉等盐产品以及纯碱、小苏打等盐化工产品,拥有“井冈”、“百仙”、“清江古海”等食盐市场知名品牌以及“瑞江”、“晶昊”等工业盐、小苏打、纯碱产品品牌,其中清江古海系列盐产品、井冈牌精制盐(食用盐)和瑞江牌工业纯碱被认定为“江西名牌产品”,“井冈”商标被认定为“江西老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22年04月15日   许可反馈意见,审核反馈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有限公司出资未验资的原因,相关出资是否已经足额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国企改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改制前的前身情况、管理体制,是否属于中央企业,并按照改制成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股权多元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外部投资者入股等分阶段披露股本演变过程,各阶段分别履行了哪些程序,先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旋即变更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分两步实施的操作是否规避国家对于国企直接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要求:(2)《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改制重组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3)改制方案是否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改制时免于提供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确认文件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4)改制方案是否出具法律意见书:(5)改制方案是否包含职工入股、引入投资者相关内容;(5)改制方案是否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是否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6)2015年10月20日,在江西省政府尚未批准改制方案的情况下,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向江西省国资委上报核心骨干员工持股方案的原因,江西省国资委、江西省政府是否批准;(7)改制前是否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8)改制前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清产核资、账务审计的结果,江西省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账务审计批复的具体意见,改制是否以清产核资、审计结果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9)职工持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或垫付款项,是否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是否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10)改制后企业职工是否得到妥善安置,留用的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是否已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11)2015年4月28日,在江西省政府尚未批准改制方案的情况下,盐业公司即就增资扩股事宜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了公开挂牌招标,是否合法;(12)职工入股、投资入股的价格如何确定,挂牌价格是否打折,是否以低于净净资产价格入股,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井冈山北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权利和义务分别由宁波信达汉石龙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南昌市井冈山北汽一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享有和承担,是否履行的必要的程序,是否合法:(14)发行人改制相关的上述情形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晶昊盐化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定开采量开采的原因,是否存在无证开采、污染环境等情况,目前是否已经整改完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部分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与改制相关,是否存在被强制拆除的可能,部分房产为厂房、办公楼,拆除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无证房产或未做备案登记的原因,相关房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起到重要作用,是否存在不能继续租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说明使用划拨土地及其他未办理出让地性质变性手续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相关手续是否能够补办,发行人对解决该问题有何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富达盐化生产经营的工业盐(包括高级精制盐和工业盐)产品外包装未按规定标注产品的规范名称和“禁止食用”的警示用语的原因,发行人是否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的要求做到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明显区别于食盐,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注入食盐市场,是否发生消费者误食而伤亡等严重后果,相关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整改落实情况,相关危害后果是否已经消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两起造成人员死亡事故未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相关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是否合法,发行人、晶昊盐化及有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否因此受到处罚,事故后整改情况,相关事故隐患是否已经消除,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2)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3)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发行人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7)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8)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发行人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9)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公司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樟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樟环行罚[2019]F005号)的法律依据,发行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规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上述所指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10、请发行人被充披露:(1)“井下循环盐钙联产制碱工艺”是否为发行人自主研发;(2)发行人向苏盐井神支付许可费用并使用相关技术,双方合作是否稳定,发行人是否可以长期使用相关技术,如果苏盐井神终止合作发行人如何应对,是否存在苏盐井神向发行人竞争对手授权使用的可能;(3)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井下循环制碱”为新建纯碱产能仅可采用的工艺,如苏盐井神不予授权,发行人无法新增纯碱产能,发行人有何方法应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原因,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均发生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比例85.71%,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与中盐江西盐化发生纠纷的原因,双方是否均未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目前纠纷是否已经完全解决,中盐江西盐化转为江西国控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根据招股书,2017年盐业体制改革放开区域经营限制、市场竞争压力加剧的影响,公司盐类业务销售价格大幅下降所致。请发行人说明2017年盐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步骤安排及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出现亏损等影响可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14、发行人客户分为终端客户、零售商、贸易商。贸易商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4.98%、34.92%、42.12%以及49.11%,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零售商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8.13%、27.58%、21.52%以及11.41%,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终端客户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6.89%、37.50%、36.36%以及39.48%,呈现总体保持稳定。同时,报告期各期前5大客户营业收入比例约20%到30%。请发行人说明:(1)说明各期前十大客户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所在地区、是否为新增客户、合作历史、业务拓展方式、销售产品类别与金额、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情况;(2)结合量价分析前十大客户变化原因及对单个客户销售金额变化的原因,说明同类产品对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按照规模区间,说明客户的数量、性质(生产商、经销商、贸易商等),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是否存在主要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客户,如是请说明商业合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商业合理性与具体交易情况,包括不限于交易对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说明与上述主体的交易价格和其他主体的对比情况,供应商与客户重叠、向同行业采购或销售是否为行业惯例,如具有重大影响应充分披露;(5)说明报告期内客户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第三方回款、现金收款的具体情况,相关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15、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50%左右。请发行人:(1)按具体类别,补充披露原材料、能源等完整采购概况;(2)分析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采购价格变动原因;(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合作历史等,并分析其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不同供应商同类采购的价格差异情况;(4)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经营情况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供应商,如是请说明商业合理性;(5)补充说明各类原材料、能源采购量、使用量与公司业务量之间匹配关系,如波动较大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

16、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98,716.78万元、138,158.65万元、128,517.19万元、72,283.23万元,波动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业务具体合同条款,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会计政策、支持收入确认的相关凭证和内部控制情况,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2)说明不同产品定价策略、销售模式、信用政策、客户类型等具体情况,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2020年后食盐价格大幅下降的原因。(3)根据公开资料,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在收入、产品产量、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核查过程、取得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56,767.40万元、91,715.95万元、93,729.55万元和53,618.50万元,变动趋势与收入变动不一致;2020年营业收入下滑,而直接材料、燃料及动力等成本均上升。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说明成本核算流程,料工费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的成本归集、分配方法及其合规性;(2)说明不同业务类别之间成本能否准确划分,相关财务指标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成本跨期的情况;(3)补充说明各期主要产品的期初结存、本期生产、本期销售、期末结存的数量金额,并披露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原材料投入产出的匹配关系;(4)是否存在对外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产品与自产产品的收入、成本比例及单位成本比较,与委托加工厂商的交易是否为公平交易;(5)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的变化,补充说明直接人工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6)补充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分析产量与能源耗用的配比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18、发行人报告期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49%、33.62%、27.07%和25.82%,呈逐年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公司相比,食用盐毛利率显著较高,工业盐毛利率低,纯碱毛利率变动大。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产品单位价格及单位成本(含单位料工费数据)等具体数据,补充说明不同产品销售毛利率变动的经济原因。(2说明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并按业务种类、销售模式、单价及单位成本差异等,进一步说明具体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分别为33.29%、28.65%、21.34%、19.75%,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说明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地区公司或可比公司对比差异情况并说明原因;部分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原因,费用核算是否完整。(2)结合各类产品的运输方式、运输价格,说明运输费与对应销售收入是否匹配;(3)结合具体研发项目,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是否存在一般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4)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111.77万元、9,014.74万元、6,880.02万元和13,484.47万元,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分别为2.87、3.68、1.80和5.68。请发行人(1)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各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2)说明2019年、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否反映公司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情况。(3)说明间接法调整表中存货、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与资产负债表对应等科目的勾稽关系;(4)说明大额投资、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具体构成,是否与报告期的对外投资、投资收益相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1、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8,540.62万元、24,808.85万元、31,172.79万元和34,503.40 万元,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分别841.26万元、3,120.30万元和5,413.50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755.35万元、5,495.07万元、4,228.12万元和8,278.05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应收预收款项余额、发生额及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结合付款模式、结算周期说明各期波动的合理性;(2)说明应收票据的载体(纸质、电子),各期期初期末余额及新增、背书、贴现、兑付等情况,相关手续流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票据记载的流转对象与公司交易对手不符的情形;说明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3)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转贷等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如有请充分披露;(4)说明应收账款的客户结构,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客户,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结合应收款项期后回款、应收款项逾龄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过程与结果,是否充分;(6)结合合同条款,补充说明对主要客户的收款及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说明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账龄结构是否与信用期一致,如有重大影响或风险请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分别为11,191.40万元、13,694.70万元、9,980.43万元和10,999.4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存货的在手订单覆盖率;(2)补充披露各类存货的库龄及对应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结合最新采购价格、存货库龄、期后出库情况,说明存货减值测试方法及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并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的差异情况及原因;(3)分析各类存货周转周期与生产、销售周期、安全库存是否匹配,并结合业务模式说明存货周转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发行人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51,046.40万元、34,142.33万元、24,811.90万元和32,947.47万元。请发行人:(1)按款项性质列示各期末应付预付款项金额,说明存在账龄1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的原因,是否存在超过信用期的应付账款及未付原因;(2)说明付款的流程及结算方式、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3)结合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原材料采购领用库存情况、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投资情况,按款项性质分析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变化原因及其合理性;(4)说明应付款项前五大供应商的情况,并分析与采购前五大供应商之间的差异情况,若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关于弃置费用。请发行人说明弃置费用的依据、计算方法及结果,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5、关于固定资产。请发行人说明(1)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情况;(2)机器设备规模、成新率与产能是否匹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确定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3)结合机器设备处置、更换或升级的情况及固定资产损毁报废损失,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各期减值准备是否已充分计提;(4)说明固定资产周转率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监盘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

26、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分别为9,700.19万元、25,863.96万元、48,337.44万元和15,520.8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主要项目的预算金额、实际投入、工程进度,是否涉及借款金额资本化;(2)说明各期在建工程中主要项目增加的具体成本构成,相关资产价格与市场一般水平的比较情况;(3)说明在建工程期后投产情况和转固时点确定依据,是否发生闲置、废弃等情况,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在建工程的主要供应商的资信情况,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生。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在建工程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对在建工程转固金额和时点进行确认和核查的具体程序。

27、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1,143.18万元、48,659.88万元、50,218.97万元、49,224.07万元,主要由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构成,其中采矿权计提减值1,50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年限,是否符合实际使用状态一致。(2)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与采矿权相关固定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作为整体进行减值测试,结果是否客观公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8、发行人报告期末商誉账面价值为931.44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发行人报告期与中盐集团发生诉讼纠纷,2020年12月和解。请发行人说明上述纠纷的会计处理过程,2019年计提预计负债的时点及是否充分,未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若按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当年亏损。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0、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1、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说明与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配比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3、关于税项情况:(1)请清晰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税种、税率,请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及有效期等情况;(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发行人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是否准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相关内容是否勾稽,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35、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36、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的公示

2020-10-09   证监会网站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江西证监局的有关要求,现将公司辅导备案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拟上市公司名称: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369号

公司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369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平

辅导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备案函出具日:2020年9月30日

投诉举报电话:0791-87601133

举报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证券街1号紫金大厦

邮编:3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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