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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的提示

文章作者: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2026-04-12 浏览次数:229次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的提示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全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经营主体、各外卖平台: 食盐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食盐市场经营秩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防控食盐安全风险,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行为提示如下:

严格落实食盐专营管理要求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销售的加碘食盐须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  我省属于碘缺乏地区,应长期食用加碘食盐,正确食用碘盐是预防碘缺乏病最安全、有效的方式。加碘食盐包装上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含量。各食盐经营主体要对销售的加碘食盐严格把关,必须严格查验加碘食盐碘含量(碘酸钾)是否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我省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21-39mg/kg),除此范围外的其他碘含量水平和波动范围的食盐不得销售。 

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  未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小于5mg/kg)适用于因健康等原因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特殊人群,未加碘食盐包装上有明显“未加碘”标识,销售者须在货架显著位置标明“仅供特殊人群食用”字样的消费提示。我省每年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满足要求”的原则设定未加碘盐供应网点并通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非定点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盐。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要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销售无中文标签或者标签及色泽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严格落实外卖平台主体责任  各外卖平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加强对网络销售不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食盐或擅自销售未加碘盐等行为的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即时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入网食盐销售者即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经营主体、外卖平台要全面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规范食盐经营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树牢法治意识、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持续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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