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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人大代表第4170号规范执行盐业政策建议的答复

文章作者: 工信部 发表日期:2017-08-02 浏览次数:4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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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70号建议的答复

 

工信建议〔2017〕109号    2017年8月2日

 

 

姚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执行国家盐业管理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中国盐业总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推动盐改法规修订情况

2016年5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完善监管体制、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工业盐运销管理等任务,要求按照《方案》抓紧清理盐业管理法规并提出立改废建议。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具体落实工作。一是修订法规。我部研究提出了《盐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和《食盐专营办法(修订送审稿)》,按程序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地方的意见,于今年2月6日报国务院,当前法制办正在按程序推进修订工作。二是发文清理各地方性法规。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方案》,清理各地方性法规与《方案》不一致的条款,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不符合《方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目前,各地法规清理工作进展顺利。各省(区、市)都对照《方案》开展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清理工作。四川、浙江等省(区、市)还印发了相关通知,废止了盐业体制改革精神相抵触的文件,暂停了与盐改方案存在抵触的相关权利事项。

二、推动盐改跨区经营情况

今年以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已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已开展跨区经营。针对部分地区查扣外省食盐、阻碍跨区经营的问题,我们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开展专项督查、印发文件、约谈等方式,坚决去除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221日,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就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3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5个省份开展了落实盐改跨区经营专项督查工作。47日,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印发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分三阶段开展落实盐改跨区经营专项行动。65日至20日,发展改革委和我部会同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开展的盐业体制改革专项督察中,将落实跨区经营政策情况作为重点督察事项。督察发现,各地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总体情况较好。以江苏为例,今年4月以来,已有26家盐业企业在江苏省内实际开展跨区销售食盐业务,4月份以来,外省食盐销量占江苏销售总额的30%左右。

三、推动盐改政企分开情况

20168月,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要求各地实现盐业主管机构与盐业批发企业分开,明确政企分开和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管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73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在杭州召开了部分省(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交流会,交流了部分省(区、市)政企分开的经验做法。4月,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6月底前要编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年底前要实现政企(事企)分离。424日,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印发《关于请加快编制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7272号),要求各地对省、市、县三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严格把关,按时完成方案编制工作。65日至20日,发展改革委和我部会同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赴14个省(区、市)开展了盐业体制改革专项督察。督察发现,多数省(区、市)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部分省(区、市)盐业管理职能和食盐批发公司实现了政企分开;部分省(区、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已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好《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配合推进涉盐法规的修订与清理工作,落实好跨区经营政策,加快政企分开步伐,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盐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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