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查案例】
未经许可不得批发食盐产品!违法经营食盐行为
大连市场监管 2025年11月25日 15:00 辽宁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举报,对有违规零售进口食盐行为的12家商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均未能提供上游销售商
食盐批发许可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商家处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产品的行政处理。
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12家商超的进口食盐一部分来自大连本地6家经营进口食盐批发商行,这些商行均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理。另外6家涉及山东威海、辽宁沈阳、黑龙江绥芬河等地的违法行为线索,均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据执法人员介绍,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有关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反规定的,对于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当前,食盐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在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的同时,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部分批发企业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部分零售单位存在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问题。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破坏食盐专营管理制度,还可能因产品来源复杂、质量参差不齐、碘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对公众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工作建议】
壹佰提示: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普查本地进口食盐
本地进口食盐刹得车了!结合大连市场监管部门《未经许可不得批发食盐产品!违法经营食盐行为》案例以点带面作盐法分析。在现有《食盐专营办法》及实施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规制下,进口食盐一般性而言很有可能涉嫌从国外厂家商家购进、面向国内企业商户销售、作批发零售食盐或供应加工食盐用途违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对本地进口食盐的单位普查,可能十查之六七有疑问:该立案调查的予以立案,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该责令改正的责令改正,该行政约谈的约谈或移交盐业主管部门处理。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口食盐,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的规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原料盐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第一条第(五)项节制。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且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10年以上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相关滩涂、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口食盐,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3、食盐定点零售单位购买进口食盐,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4、非食盐定点批发单位向零售商销售食盐、向食品加工单位销售原料食盐,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5、食品加工单位进口原料食盐,有可能涉嫌未查验到食盐供货者的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许可证,食品加工单位购进原料食盐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自律:
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批发、零售标识有食用或食盐内容的进口生活用盐,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销售没有标识产品标准的生产用盐,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生活用盐不属于《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盐范围,但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经营进口沐浴盐、足浴盐、家用输水用盐等生活用盐的商家,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自律。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
1、有关消费者跨境在电商平台购盐,应当遵循海关法有关规定。
2、至于进口未加碘食盐包括国内生产的未加碘食盐,网上新平台包括京东、天猫、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对未加碘食盐的销售,也可以依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783号)“严禁通过网络销售未加碘食盐”的规定,严格打表理麻。
3、可参考资料-厘清食用盐有关批发、零售及进口的规制